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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发表时间:2023-07-06    阅读次数:400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安徽是农业大省,近年来我省通过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推动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

由于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农村土地要素还不能实现优化配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政策看得见,用地难解决”,面临“三难”问题一是农民承包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规模小,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不够,导致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难二是受耕地保护红线的限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所需要配套的生产设施设备无地可建,导致设施农用地落地难三是农村大量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从单一的居住保障功能向生产、商服经营等多种功能转变存在制度层面的“梗阻”,导致闲置资源“盘活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为此建议:

一、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结合我省当前推进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一是积极支持和引导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失信记录且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筹资投劳、经营管理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二是鼓励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规模流转改造提升后的高标准农田,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程度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促进作用三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并对参与建后管护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激励。

二、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保障,推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推动落实“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规模5—10%”政策,一是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的分类使用与管理制度,细化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不同类型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农业用地的具体规模、用地规范、选址要求、建设标准、使用年限以及满足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具体要求等。二是结合生产实际,建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实施规划管理、用途管制、权属变更、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协同机制,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用地需求。

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一是搭建农村土地要素对接平台,研究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产业融合用地政策;二是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融合项目,对农村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村村挂钩”实现就地使用或异地调整使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研究出台政策简化审批审核手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途径,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从而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依托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打造乡村“农创基地”和“乡创基地”。(汪姜峰  民盟安庆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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