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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医疗护理员职业化发展 解决就医群众“陪护难”问题的建议

发表时间:2022-11-01    阅读次数:4074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和慢性病、失能患者、空巢老人群体的不断扩大,人们对医疗机构陪护人(即护工)员需求呈加速上升趋势。但护工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看护,同时要求具备相应的医疗、保健、护理、用药常识等一些医学专业知识,且需要在病人、家属、专科护士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共同配合完成对患者的治疗和康复。但是目前医疗护工行业普遍存在管理整体水平低、职业素养良莠不齐、服务质量难保障、从业人员职业认同感尊严感低等各种问题,导致群众反映强烈,从而产生“陪护难”的现象,往往一人病倒,全家亲戚上阵,困扰着许多家庭。而医疗护理员职业类别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已有定义,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护理员侧重于从事生活照护等服务,并且严禁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医疗护理员的工作更接近于当前护工的工作,用医疗护理员取代护工,不仅更为可行,而且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制度基础。为此建议:

一、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推动我省医疗护理员(护工)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一是建议卫健与人社、医保、总工会等部门加强协作,全面促进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制定医疗护理员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和职业(工种)评价规范,积极鼓励各地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企业、符合资质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促进医疗护理员行业标准化、制度化发展。二是加强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培训中心、三级医院积极开展医疗护理员技能培训,鼓励优秀护理带教老师参与护理员培训,推进行业竞赛和高技能人才评选评比。开展医疗护理员服务价格调研工作,研究制定收入标准,推进医疗护理员服务行业定价更加透明、更加合理。

二、规范医疗机构聘用流程,加强人员监督考核。一是积极引导医疗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聘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二是医疗机构应明确相关职能科室参与管理,或联合劳务派遣机构,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做到赏罚分明,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三、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职业认同感。一是加强劳动监察日常巡查,指导规范劳动用工。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医疗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二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医疗护理员群体的依法维权意识。建议省总工会积极参与人社、市场监管部门的会商研讨,加强沟通联系,将医疗护理员群体纳入工会“农民工维权服务”等权益保障板块的覆盖范围,加大民主协商、劳资纠纷预防化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维权服务力度,共同促进医疗护理员队伍稳定健康发展。(曹阳   农工党安庆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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