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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僵尸车”治理的几点建议

发表时间:2023-03-22    阅读次数:4343

近年来,机动车更新换代迅速,部分车辆因车主自身原因,或车辆较大故障或临近报废等各种因素,形成了很多长期搁置的废弃车辆,包括卡车、小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它们占据市区道路、背街小巷、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宝贵的公共资源,车辆既不挪动也无人问津,群众称之为“僵尸车”。“僵尸车”不仅占用公共资源,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市容市貌,并且存在安全风险。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标准缺乏经深入了解,“僵尸车”其实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践中只能分类施策,有时甚至束手无策。比如:交警可以依法对违停的“僵尸车”进行处理,但对停放在停车线内的“僵尸车”,甚至有的还在交停车费,只是一直不使用的车辆,就没有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报废等法规,仅规定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但对其停放是否合法合规并未进行相应规定,导致面对达到报废标准但不违停的“僵尸车”也无法处置。

(二)管理合力不够。对“僵尸车”的管理主体,当前各地往往根据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一般情况是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以及上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停车场、居民小区内停放的,往往由停车管理单位或小区物业负责联系车主,劝导其挪走处置。由于缺乏统筹管理,加上职责划分不清,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形成有效治理合力。

(三)实际处置有障碍。理论上,面对“僵尸车”采取“车找人”的方式,告知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进行清理,若无法有效告知或当事人拒不配合的,经过公示,可以按照《民法典》和有关行政法的规定,收归国家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很难联系到所有权人,但从法律上而言,“僵尸车”属于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受限于处理“僵尸车”的程序,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往往涉及多方、复杂利益,“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无明确法律依据情况下,无论是交管还是城市管理部门,处置起来都仍存法律障碍。

(四)回收机制不健全。现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侧重于报废,兼顾了部分再利用要求。总体而言,现行制度对报废汽车回收涉及还较少,汽车报废、再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目标还未传导到回收环节,回收市场发展还很不充分,同时回收价格也过低,甚至低于将车辆作为废品处置的价格,成为报废“僵尸车”存在的重要原因。

二、工作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多形式地开展宣传引导,突出强调“僵尸车”存在的安全隐患,详细介绍车辆报废的政策和操作流程,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停车秩序,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僵尸车”,让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自觉及时处置老旧车辆,减少人为制造的“僵尸车”,共同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

(二)完善法律法规。鼓励有关部门依职责研究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联合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职责,制定针对性较强、更加规范细致、可操作性强的“僵尸车”处置规范与流程,包括发现、取证、认定、临时处置、告知当事人、资产处置、重新登记、强制报废、罚款和欠费偿还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做到有法可依,保障顺利执法。授权交管部门将车辆存在违法和未及时报废车主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限制办理相关业务。

(三)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构建以地方政府为主体、部门协同配合的公共治理格局,各有关部门依职责要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僵尸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不断巩固深化整治成果。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全市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僵尸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四)激活报废回收市场机制。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进行认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车辆报废的智能化、便捷化、专业化水平。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重点破解报废车回收价格过低的问题,进一步疏通废弃“僵尸车”治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殷会夫  九三学社安庆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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